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112年度,37號
TPEV,112,北重訴,37,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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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添財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王朝森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川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玉 (兼王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楊萃仁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羿萱律師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邱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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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