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367號
TPEV,111,北簡,10367,202408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7號
原 告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竣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律師
被 告 闕麗梅
張宗元
黃坤鍵
許櫻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漢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許琇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秋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45號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1705號裁定1件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