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406號
TCTA,113,交,40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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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406號
原 告 黃思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日中
市裁字第68-ZHA388345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黃思玫前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上午11時50分許,乘 坐於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前 座,行經國道3號南向288.l公里處,因「汽車行駛於高速公 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遭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員警認定原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之 規定,對系爭車輛所有人即駕駛人徐忠成掣開第ZHA388345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經歸責於實際行為 人即原告。被告續於113年5月2日以中市裁字第68-ZHA38834 5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第85 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 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 113年3 月21日,申訴日:113年2月16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有繫安全帶,照片上背包白色背帶的上 角,有黑色安全帶完整斜切的證明,且緊扣無扭曲、反轉等 ,肩部安全帶及腰部都是正常合乎規定等語。並聲明:原處 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主張其確實有繫安全帶,背包白色背帶 三角,有黑色安全帶完整斜切,且有依規定繫好安全帶云云



,惟細觀舉發機關之採證照片,乘坐於副駕駛座之原告身上 僅有一條白色背包背帶,並未見原告右肩處至左下有任何黑 色安全帶痕跡,甚至無任何黑色物體存在,且原告若確實有 將安全帶依規定方式繫妥,應可見其上衣有安全帶之壓痕, 惟原告上衣於照片中均呈現平坦無任何壓痕之外觀,與有安 全帶束縛上身衣物之情形明顯不符,原告所述顯不符合常理 ,準此,本件被告以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明確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判斷如下:  
㈠查徐忠成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於行經系爭地點時,原告確有本 件違規行為乙節,業經舉發單位以113年3月19日國道警八交 字第1130002327號函:「說明:三、旨揭車輛於112年12月3 1日11時50分,行經國道3號南向288.1公里處,前座乘客右 肩處及身著之黑色上衣平坦均未見有由右上至左下之安全帶 痕跡,未遵守前揭規定方式繫一扣安全帶,經本大隊員警以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爰依證據資料製填 旨揭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尚無不當。」等語(本院卷第53 頁至54頁),觀諸卷附舉發相片內容(本院卷第55頁至56頁 )可見,系爭車輛之前座乘客身上並無安全帶覆蓋右方肩膀 或右手臂上方之情形,亦無安全帶自該前座乘客之胸口處延 伸至左下腰側之畫面,足認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地點時,原告 有未依規定扣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原告主張從相片內可看 見有繫安全帶云云,並不足採。
 ㈡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 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 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 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 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 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 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 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車前應注意 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 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六、 4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 車乘載之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四、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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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