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002號
TCEV,113,中補,3002,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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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許家嘉
孫玉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許家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孫玉美訴訟標的金額為6192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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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