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陳火源即桑美妍企業資訊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鈺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請求被告
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
請求被告賠償相對應金額之證明單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