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45號
原 告 劉瓊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