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海水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繳納50
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