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921號
TCEV,113,中補,292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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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1號
原 告 林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賢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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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