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915號
TCEV,113,中補,291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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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風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峻銘
一、原告與被告張哲霖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
,應予補繳。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㈢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
式顯然有欠缺,並不合法,應予補正。
三、原告起訴狀係記載被告為張哲霖張柄成2人,然原告起訴
狀並未記載2人關係為何?原告何以得對被告2人均得主張請
求?依據為何?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係積欠原告保證金
、月租金、維修保養費、罰單、ETC過路費、違約金等合計
金額為35萬5162元。然原告上揭各項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以及所憑各項證據為何?並未詳細列載說明,尚不明確。是
原告應向本院具狀補正說明原告請求之「保證金」、「月租
金」、「維修保養費」、「罰單」、「ETC過路費」、「違
約金」等究竟金額各分別為多少?各項請求有何證據資料影
本可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第一項之裁判費3,860元,並具狀補正第二項「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及第三項欠缺說明之內容,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起訴之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補正陳報之書狀及證據資料影本等,除應提出正本外,
亦應一併提出書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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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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