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907號
TCEV,113,中補,290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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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0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原告與被告羅元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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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