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871號
TCEV,113,中補,287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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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71號
原 告 E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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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