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808號
TCEV,113,中補,2808,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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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08號
原 告 黃聖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周麗蘭發支付命
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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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