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708號
TCEV,113,中補,270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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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8號
原 告 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芮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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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