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張振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裕勝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