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59號
原 告 莊旻諭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巫宗融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徐溎嫣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25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9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182元(計算式:131,250+932=1
32,18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