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542號
TCEV,113,中補,2542,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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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王舜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88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1,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98元(計算式:22,888+11,910=34
,7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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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