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397號
TCEV,113,中補,239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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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7號
原 告 林章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伯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7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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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