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295號
TCEV,113,中補,2295,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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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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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