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13年度,95號
TCEV,113,中簡聲,9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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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林志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3日、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因本案程序上,原告甚感困惑,故原告想要請求調閱本案兩 次開庭(即歷次)之開庭錄音、錄影釐清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 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是請求交付民國113年5月3 日、113年5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 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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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