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920號
TCEV,113,中簡,92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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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20號
原 告 曾瑞炘
被 告 羅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與訴外人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共 同簽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05,00 0元之支票5紙(下合稱系爭支票);嗣系爭支票屆期,經原 告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05,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乃透過普聖集團總裁陳岳鴻要借款而開 立,然開立後陳岳鴻並未支付被告金錢,亦未將系爭支票返 還被告,系爭支票卻輾轉到原告,此應屬詐騙,被告是受害 者,實際上並無此債權存在,被告已對陳岳鴻及原告提出侵 占等告訴,另查系爭支票除附表編號5為被告個人票外,其 餘都是公司票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簽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系爭支票,且屆期 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 退票理由單為證(見司促卷第7-15頁),被告亦不爭執系爭 支票之真正,堪信為真。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2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 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票?抑自



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 之形式及旨趣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 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 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 有明文。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 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㈢經查,觀諸附表編號1至3之支票發票人處所之簽章,為日研 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羅進益姓名之 小章及被告之簽名等併列,其等退票理由單載明戶名為日研 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記載為羅進益、組 織型態為公司戶;編號4之支票發票人處之簽章,為日研麗 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姓名之小章及 被告之簽名等併列,其退票理由單載明戶名為日研麗景觀設 計有限公司、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記載為羅進益、組織型態 為公司戶等情;又附表編號1至4之支票帳號留存於銀行之印 鑑章確實為公司大小印鑑加上「羅進益」之簽名,有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113年6月6日華投存字第11300 00093號函及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3年6月18日一南屯字 第000022號函附卷可稽;由此可知被告乃為日研景觀設計有 限公司、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附表編號1至4 之支票,其發票人應僅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並非發票 人,公司負責人之印文應解為其係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蓋 章,被告之簽名亦同為該等支票帳戶印鑑章之一,足認被告 個人所蓋之小章及個人簽名,係以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職務上身分代表公司簽 發票,並非以其本人與被告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日研麗 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共同發票甚明,自不能僅以發票人處有蓋 用被告之小章或被告之簽名,即遽認被告應負共同發票人責 任。而附表編號5之支票發票人處所之簽章則為被告之簽名 ,且其退票理由單已明確記載戶名為羅進益,堪認該支票發 票人乃被告本人。至被告辯稱:其係遭陳岳鴻詐欺而交付系 爭支票,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云云,可知原告係經由他人 交付取得系爭支票,兩造並非系爭支票直接前後手關係,被 告不得對於原告主張票據原因抗辯,況且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本不以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告與被告間無債權債務關係 ,無礙於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行使其票據權利,被告以此抗 辯並不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編號5之支票票款5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見司促



卷第25頁)翌日即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提示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111年6月22日 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2年5月24日 0000000 2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111年10月6日 1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2年5月24日 0000000 3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111年7月18日 20萬5000元 第一銀行南屯分行 112年5月24日 0000000 4 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0日 1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2年8月9日 0000000 5 羅進益 111年10月27日 50萬元 花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1年10月27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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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