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宥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瑞蘋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