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711號
TCEV,113,中簡,1711,202408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銘俊
送達代收人 洪嘉翎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暉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
第1711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