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699號
TCEV,113,中簡,169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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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9號
原 告 鄭如晴 住○○市○○區○○街000號11樓之2
被 告 陳俊翰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複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4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是,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3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結婚,111 年4月7日離婚。兩造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經常以各種理 由企圖自原告方詐取金錢提自己消費使用:㈠110年12月28 日以「等等支援老公2萬元,明天還你」向原告借貸金錢, 原告因需暫時動用客戶金錢要求被告須隔日清償,被告以 「我陳俊翰不會給妳漏氣」、「不要懷疑我」等語一再承 諾自己必於隔日清償,在得到被告承諾後,原告依被告指 示合計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訴外人黃國倫所有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內,被告迄未清償;㈡110年12月29日被告因有 金錢需求再次央求原告借款4500元,並一再擔保自己必定 會準時還款,在得到被告承諾後,原告依被告指示匯款450 0元至訴外人李哲軒所有台新銀行帳戶內,被告迄未清償; ㈢109年11月12日被告以「要幫女兒買床」(註:為被告與 訴外人所生之女兒,與原告不具血緣關係),因資金周轉困 難,要原告先幫忙刷卡代墊款項,自己將於原告信用卡寄 來時繳清款項,在得到被告承諾後,原告依被告指示於當 日刷卡代墊35000元,惟原告收受信用卡帳單後向被告索 要,被告置之不理;㈣109年11月14日被告以「自己要購買 電視但資金週轉有困難」,希望原告先幫忙刷卡代墊款 項,自己將於原告信用卡寄來時繳清款項,在得到被告承 諾後,原告依被告指示於當日刷卡代墊33900元,惟原告收 惟原告收受信用卡帳單後向被告索要,被告置之不理,爰 擇一依侵權行為或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 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9年8月28日結婚,於111年4月7日離婚 。兩造於婚姻關係中,原告是屬於經濟上優勢之一方,被 告在原告家族公司上班,被告所賺取之薪資係全部匯入原 告名下銀行帳戶。是兩造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告知被 告,需要用錢時就告知一聲,並且將名下申請之信用卡直 接交給被告,由被告在信用卡上簽名,顯見原告係「自願 贈與」被告金錢使用,被告並未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原 告於113年4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亦罹於民法197條第1項2 年時效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 消費明細及爭議款明細、光碟及譯文等件為證,該譯文明 載:「被告:你(指原告)如果要我負責這些錢,你就叫你 的律師寫一份欠款協議書還是說什麼,寫過來我會跟你簽, 12月份你等不到,那就從11月份開始、11月15日開始,500 0、7000我還可以,這筆10萬零多少的我就給你,就把它走 完,這才是協議嘛,這樣問題就解決了。你需要這條我就 給你,我盡我最大的能力給你,這樣還不夠誠意,不然還能
怎麼辦?」,顯見被告對於有積欠原告本件欠款並未爭執, 僅是希望能分期償還而已,被告抗辯原告係「自願贈與」被 告金錢使用,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既屬有理由,則其 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同一之請求及被告抗辯本件並 未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暨罹於民法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2年時 效,即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係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被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免 為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 毋庸就其聲請為 准駁之裁定。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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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