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蘇海鈴
被 告 江旻恩
蔡承龍
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正於民國113年5月24日通知書送達後之113年 7月10日,因案入監服刑迄今,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 在卷可憑,是前次言詞辯論期日送達程序於法不合,爰裁定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