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黃冠臻
張碧霞
黃瓈令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
被 告 陳茂松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金最高限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