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601號
TCEV,113,中小,2601,2024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林家楷
被 告 藍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