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367號
TCEV,113,中小,236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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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黃美娟

被 告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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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