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123號
TCEV,113,中小,212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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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朝志
被 告 紀智堯公益麵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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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