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2119號
TCEV,113,中小,2119,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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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郭育伶即郭月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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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