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226號
TCEV,113,中小,1226,202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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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叔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 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所提上訴狀上訴聲明記載欠 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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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