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165號
TCEV,112,中小,4165,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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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65號
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
被 告 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由新
被 告 陳由新
魏家沐
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翠堤社區之污水涵洞位於原告鄭民崇所有臺中市 ○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該社區之污水及雨水即經由該污 水涵洞由東往西直接排入柳川。嗣經原告鄭民崇於民國111 年間發現該污水涵洞有土地下陷進水,研判有崩塌之情,請 翠堤社區處理未果,而翠堤社區於111年10月30日召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時,原告鄭民崇有於臨時動議,經決議交由管 理委員會依權責辦理,然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未針對 原告鄭民崇建議事項處理,亦未將原告鄭民崇之提案內容記 載於會議紀錄併予公告。又被告即主任委員陳由新、監察委 員魏家沐、財務委員薛維新三人於000年00月間口頭稱社區 污水已向臺中市政府聲請改道由西向東排入榮華街,並無任 何污水排入柳川;惟翠堤社區於111年11月中旬僱工開挖上 溝蓋後,卻發現該污水涵洞壁崩塌阻斷排水、雨水滲入社區 地基之情,被告陳由新、魏家沐、薛維新三人卻稱不關社區 事情、亦不進行修護工程估價,而經原告前往該污水涵洞勘 驗後,因認該污水涵洞崩塌阻斷全部排水、滲入翠堤社區地 基,局部已遭掏空若遇雨季加地震將有倒塌之虞,再不處理 恐將危及翠堤社區15巷3、5號住戶,原告為自救乃於112年1 月6日自行僱工修護,故原告鄭民崇周曉慧二人先行墊付 之修護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56,000元,即應由翠堤社區 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原告。另就被告陳由新、魏家沐、薛 維新三人為翠堤社區代表,卻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處理社 區危機而造成原告受有精神痛苦損失,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即 應連帶賠償原告3萬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代 墊工程費用56,000元,及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陳由新、魏家沐、薛維 新應連帶賠償原告3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自112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未於111年度第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表決、通過有關該污水涵洞修復 工程之議案,是否係原告擅自施作,以求原告鄭民崇所有坐 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增建部分之排水流入柳 川溝,應由原告說明;且翠堤社區並無私設排水暗溝或設置 社區私人暗溝磚牆結構於原告鄭民崇前開土地上,社區排水 係往榮華街方向各自排水,況前開土地既非翠堤社區所有, 其上何來社區排水溝?是原告在前開其私有土地上開挖及增 建水溝使排水流入柳川溝,其上建物並未經保存登記而屬違 建,則原告擅自違法建築並為解決其屋內排水,在其土地上 施設排水溝渠,純係解決原告個人私事,自與被告翠堤社區 管理委員會無涉,縱屬市府之新設水泥管路或有原告自行拍 攝之光碟,亦屬原告私用,不足作為對原告有利之事證;另 被告陳由新、魏家沐、薛維新三人至多僅為社區委員,僅係 遵從社區決議而執行事務,有何不做為、違背法令之不法、 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情事發生?原告僅泛稱其等不法侵害其人 格權,自乏憑據。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翠堤社區之污水涵洞係經由原告鄭民崇所有臺中 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由東往西排入柳川圳溝,嗣因 原告鄭民崇於111年間發現該污水涵洞有崩塌、阻斷排水 之情,造成翠堤社區有地基滲水、地層下陷之危險,惟因 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不願處理,原告不得已乃自行僱 工修復,因而支出工程費用56,000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返還前開代墊工程費用;而被告陳由新、魏家沐、薛維 新三人擔任翠堤社區委員,卻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處理社 區危機而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損失,其等應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連帶賠償原告3萬元等情,被告則否認屬實,並 抗辯:該污水涵洞係位於原告鄭民崇所有土地上,且非翠 堤社區所設置之涵管,而原告亦未依照社區之規定申請代 墊費用之給付,其等依據社區規定及決議執行,並無不法



之行為等情。
(二)本件原告就前開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臺中市議員陳政顯 111年7月6日111年顯字第1110706002號函(見本院卷一第 19頁)、翠堤社區111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21至24頁)、晉易營造有限公司工程請款 單(見本院卷一第25頁)為證、臺中市政府新闢柳川上游 整治工程道路工程徵收土地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通知單( 見本院卷一第43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一 第103頁)、地籍圖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03-2、105頁) 、施工前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07頁)、開挖現場照 片(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7頁)、星辰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條聯(見本院卷一第119頁)、施工後現場照片(見本院 卷一第121至123頁)、原告鄭民崇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電 匠考驗合格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127頁)、蒐證光碟( 見本院卷二第129頁及證物袋)、土地所有權狀(見本院 卷二第155頁)、翠堤社區1樓平面圖(見本院卷二第157 頁)、蒐證照片(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4頁)為證,並有 晉易營造有限公司113年2月26日晉易字第113002號函(見 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在卷可稽。
(三)惟查:
  1、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係原告鄭民崇於84年9月2 5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見本院卷一第287頁)在卷可稽。
  2、就本件涵管是否為翠堤社區所建置之排水涵管乙事,經本 院向臺中市政府函查結果:
  ⑴經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表示:翠堤社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涵 管非屬該局設置,亦非屬該局維管;該局配合出席地方民 意代表111年7月8日現場會勘,經會勘協調該局先行開挖 道路釐清公私有交界處涵管之情況,其開挖結果道路投影 面積下方公有涵管周遭土壤並無發現潮濕浸潤之跡象,此 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2年12月4日局授建養工北字第1120 058657號函暨檢附之會勘紀錄及開挖成果照片(見本院卷 一第313至318頁)在卷可稽。
  ⑵又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係表示:翠堤社區私人暗溝排水至道 路鄰界,無接入道路側溝而直接以本件道路下方涵管排入 柳川,另翠堤社區私人暗溝其磚牆結構已崩損坍塌;該局 於111年12月28日依據111年7月8日臺中市議員陳政顯服務 處辦理會勘結論,協助清理道路下方涵管完竣,至於翠堤 社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排水設施係為私人權屬設施,不屬 該局所管養之公共排水系統,此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2



年12月14日中市水養字第1120107887號函暨檢附之相對位 置說明及照片(見本院卷第321至327頁)在卷可稽。   ⑶嗣因被告質疑前開相對位置說明之標示位置有誤,經向臺 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詢後,係表示:私人暗溝磚牆結構有崩 損坍塌情形,其位於郵局停車場圍牆與社區地上結構物之 間,經該局比對109年正射影像圖,再查臺中市○區○村段0 0000地號係私法人土地,權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故 該局前開檢附位置示意圖應有誤植情形,私人暗溝修正位 置於錦村段368-1、366-10與366地號(皆屬私人土地)交 界,涵管則位於公共道路下方,此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 3年3月1日中市水養字第1130015117號函既檢附之修正位 置示意圖及111年7月8日臺中市議員陳政顯務處辦理會 勘紀錄(見本院卷二第67至72頁)在卷可稽。  ⑷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則表示:系爭私人暗溝位置疑似 位於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與同 區邱厝子段258-160地號土地間;翠堤社區建築基地係位 於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領有67中工建字第528號 建照執照,按該建照執照一樓平面圖繪製排水暗溝,其暗 溝位置仍需依地政測量成果為準,此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113年3月8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043852號函暨檢附之 地籍圖、侯西建築師事務所繪製之侯西峰等店鋪集合住 宅工程一樓平面圖、建築物竣工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5至 87頁)在卷可稽。
  ⑸觀諸前開侯西建築師事務所繪製之侯西峰等店鋪集合住 宅工程一樓平面圖(見本院卷二第79頁),對照被告標示 後之平面圖(見本院卷二第109頁)可知,翠堤社區於67 、68年間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其排水暗溝之設置 ,係位在翠堤社區所有之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上 ,環繞該社區15巷5號、15巷6號、21巷7號、21巷5號建物 設置,並無經過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而連接至 柳川排放之情;且翠堤社區與前開366-10地號土地間尚有 間隔一道約3公尺寬之防火巷,在無相關事證可認斯時土 地所有權人有同意或授權使用之前提下,翠堤社區自無可 能逕將該社區排水涵管擅自通過前開366-10地號土地而排 往柳川
  ⑹再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翠堤社區位於臺中市○區 ○村段000地號土地,領有67中工建建字第528號建造執照 及68中工建使字第584號使用執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0 至72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 用之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業已終結;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



治條例第32條規定,「排水設計圖」並非使用執照竣工圖 說之必要文件;前開使用執照壹樓平面圖之建築基地東側 已有規劃設置排水暗溝,惟是否係屬系爭涵管,尚無法判 斷,此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4月10日中市都建字 第1130077608號函暨檢附之68中工建使字第584號使用執 照之壹樓平面竣工圖(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13頁)在卷可 稽。
  ⑺佐以,被告主張翠堤社區設置之排水溝係經由榮華街排出 之情,業據被告提出該社區各該排水口位置照片(見本院 卷一第293至295頁)、系爭排水涵溝所在位置照片(見本 院卷二第7至19頁)、翠堤社區排水溝位置圖(見本院卷 二第39頁)為證;而經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蒐證光碟,亦 無從據以確認該排水涵管是由翠堤社區所設置並供該社區 住戶作為排放廢水使用等情。
  ⑻從而,該排水涵管究係翠堤社區於起造時即興建抑或係事 後興建、該排水涵管是否係供翠堤社區全體住戶排放廢水 使用等情,既無相關事證可供本院認定,則原告主張系爭 排水涵管係供翠堤社區排放廢水之用,因已崩塌,阻斷排 水,造成翠堤社區地基滲水而有地層下陷之危險,乃自行 僱工修復,請求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返還先行代墊之 工程費用56,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既無相關事證可佐, 尚難逕予准許。
  3、另觀諸翠堤社區於111年10月30日所召開之111年度第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就臨時動議項下,僅記載 「鄭民崇先生建議事項,有關社區雨水排水事宜,請管理 委員會依權責辦理。」(見本院卷一第191頁),亦即將 原告鄭民崇所提事項交由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進行討 論議決,並非謂原告在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所提出議 案已經該次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做成決議,故原告此部分主 張,即與前開事證未合;再者,原告並未舉證說明被告陳 由新、魏家沐、薛維新三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以致侵害原告權益之情,則原告逕行主張被告陳由新、魏 家沐、薛維新三人擔任社區委員,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處理該排水涵管問題,致原告受有精神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 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⑴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 應給付原告代墊工程費用56,000元,及自112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陳由 新、魏家沐、薛維新應連帶賠償原告3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及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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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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