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358號
TCEV,110,中簡,2358,2024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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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張騰睿莊祐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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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