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原簡字,113年度,16號
LTEV,113,羅原簡,16,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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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原簡字第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盧怡璇律師
被 告 顏吟如
許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顏吟如許浩瑋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111年2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許浩瑋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羅登字第016680號收件,於民國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2,3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顏吟如之債權人,顏吟如尚積欠其新 臺幣46,441元及利息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嗣其已取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2月12日宜院麗107司執子字第 451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詎料顏吟如為 脫免名下財產受強制執行,於111年1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被告許 浩瑋(下合稱被告2人,分則稱姓名),並於111年2月8日辦 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無法就系爭土地求償,而害及原 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 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 權)行為,及請求許浩瑋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 登記為顏吟如所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 於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1年2月8日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許浩瑋應將系爭土地, 經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111年羅登字第016680號收件,



於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移轉登記為顏吟如所有。
二、被告2人則以:伊同意原告全部請求,為認諾之表示等語( 見本院卷第175至176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 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 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 力,此時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 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贈 與行為及111年2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暨許浩瑋應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表示認諾原告全部請求(見本 院卷第175至176頁),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 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2人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於111年2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暨請求許浩瑋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次按,「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塗銷登記後,所有權即當然回復 為原所有權人名義所有,國產署請求塗銷,併請求回復登記 是否有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各該移轉登記被塗銷後,當然回復 前手所有權人名義,毋庸再命回復或返還登記。」(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準此,許 浩瑋就系爭土地於111年2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後,即當然回復為顏吟如所有權人名義,故原告併 訴請許浩瑋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顏吟如所有部分,依上 說明,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四、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 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 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行為, 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益者為原告,且被告2人係 被動進入訴訟,其等又均業已認諾,原告亦明示同意訴訟費 用由其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



0條規定,認應由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較為公允,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 號 財產種類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4,52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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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