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333號
CPEV,113,竹北小,333,202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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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被 告 蔡彥廷蔡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要領第四項倒數第一、二行中關於「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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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