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44號
KMDV,113,司促,74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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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務 人 王致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2,261元,及其中41,785元自民國113年6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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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