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39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乾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憶純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等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憶純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75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將船舶自後壁湖遊艇港遷離等語。惟
經本院以港口泊位停泊申請表上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手機
聯絡電話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電信資料,查詢結果均非原告
之起訴對象「林憶純」,有個人戶籍資料及電信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原告應到院閱卷並陳報本件起訴對象為何。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