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3年度,609號
CCEV,113,潮簡,609,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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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莊春香莊家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
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
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
位,代位債務人莊淑蓉訴請就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莊潘珠月所遺
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分割。經查,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莊淑蓉之應繼
分為6分之2,有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東港
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
2,116元(計算式:遺產合計總額636,348元×應繼分2/6=212,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110元後
,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被繼承人莊潘珠月所遺之遺產)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數量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8㎡ 1/36 12,000元/㎡ 1,600元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0.59㎡ 1/36 11,100元/㎡ 15,599元 3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0.16㎡ 1/36 11,100元/㎡ 49元 4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1.18㎡ 1/36 12,000元/㎡ 37,060元 5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8.14㎡ 1/36 12,000元/㎡ 2,713元 6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0.75㎡ 1/36 12,000元/㎡ 250元 7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2.81㎡ 1/36 12,000元/㎡ 4,270元 8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8.48㎡ 1/36 12,000元/㎡ 22,827元 9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4.44㎡ 1/1 12,000元/㎡ 533,280元 10 屏東縣○○鎮○○街00號房屋 18,700元 合計 636,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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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