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3年度,155號
SDEV,113,沙補,15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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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顏瑋德
被 告 鍾順明

萬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志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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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