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簡字第100號原 告 趙景星 被 告 陳庭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提出昌和診所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於民國113年8月6日因病無法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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