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100號
SDEV,113,沙簡,10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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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趙景星
被 告 陳庭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昌和診所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於民國113年8月6日因病無法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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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