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440號
SDEV,113,沙小,44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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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40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彭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40元,及其中新臺幣30,644元自 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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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