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626號
SDEV,112,沙簡,626,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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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尚詮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正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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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