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55號
原 告 王彥幃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明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