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926號
CDEV,113,橋小,92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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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龔靖淳
被 告 王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 以113年度橋補字第62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 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 派出所,並於113年7月18日發生送達效果,有送達證書為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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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