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9號聲 請 人 沈振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鎌倉博志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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