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86號
原 告 百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6,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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