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493號
TYEV,113,桃補,49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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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梁詠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端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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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