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428號
TYEV,113,桃補,42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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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仕豐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忠芳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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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