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君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