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魏財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敬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