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78號
TYEV,113,桃補,27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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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李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奇揚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
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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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